千余信鸽被火灾熏死获赔150万
来源:中信网 发布日期:2013-02-22 点击数:
因相邻的公司厂房起火引燃房屋的彩钢板,王先生养殖的1900只信鸽被熏死。协商赔偿无果的王先生将与自家相邻的北京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800万元赔偿。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50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突然发生火灾,火灾蔓延至王先生饲养信鸽的房屋,造成王先生的信鸽及房屋、电器设备等财产均被烧毁。后来,因为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自己财产损失800万元。
庭审中,原告王先生称自己的是北京某信鸽协会的会员,自己养殖的鸽子大多都是名贵品种,其中部分信鸽还具有外国血统,且多次在国际比赛中荣获奖项。这次火灾,直接导致自己养殖的1900只信鸽被熏死,损失巨大。王先生还当庭提供了自己养殖信鸽的足环证、血统证书、奖牌、奖杯和各种大赛获奖证书。
被告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辩称,认可王先生所说的关于火灾和失火情况的事实,愿意就王先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指出没有查明具体的起火原因,仅初步判断火灾与公司没有按照规范设计、彩钢材料可燃易燃和没有设置消防措施两方面问题有关。同时,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王先生的房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王先生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此外,被告公司表示,公司本身因为火灾也损失惨重,希望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场火灾中首先起火的建筑是被告公司靠近东侧、自己搭建的二层彩钢板房,并且灾害成因是被告公司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建造设计,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在院内加盖的房屋为彩钢板结构(内芯为聚苯泡沫,可燃),房屋之间没有按照规定留有防火间距,因此,被告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确定,考虑到被告已经先期赔偿原告2万元,而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房屋及屋内物品等受损的具体情况及受损价值。此外,原告的房屋已被拆迁,因此,法院对因火灾造成原告的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的数额酌情予以确定,最终判令被告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先生财产损失150万元。